(2020年1月2日中共北京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0年2月12日中共北京市委發布)
各區委,市委各部委辦,市國家機關各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總公司和高等院校黨委:
經市委同意,現將《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誣告陷害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2020年2月12日
北京市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誣告陷害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保護和調動廣大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根據《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包含派駐、派出機構,下同)在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工作中對誣告陷害行為的處置,以及為受到誣告陷害、錯告等不實舉報的中共黨員和監察對象澄清正名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查處誣告陷害、為干部澄清正名,應當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實事求是、保護合法權利、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于誣告陷害。
第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中應當注意區分正常檢舉控告、錯告以及誣告陷害等行為的界限,保護公民正當行使監督權。
行為人不具有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因不了解真實情況、認識存在偏差導致錯告等舉報失實的,不作為誣告陷害行為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可以視情況對其進行提醒教育。
第六條 對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的核查,由市、區紀檢監察機關實施。區級以下(不含區級)紀檢監察機關收到或者發現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的,應當按照問題線索處置管理規定報送市、區紀檢監察機關辦理。
第七條 市、區紀檢監察機關在對問題線索進行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過程中,發現信訪舉報人涉嫌誣告陷害的,應當在被信訪舉報人的有關問題線索經核查全部失實后,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置:
(一)對實名信訪舉報,如信訪舉報人是中共黨員、監察對象的,由具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干部監督等部門經批準啟動對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的核查工作;如信訪舉報人是其他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舉報人所在單位(組織)辦理。
(二)對匿名信訪舉報,由負責核查被信訪舉報人有關問題線索的承辦部門經批準先行追查信訪舉報人身份,根據查實情況再按照前一項規定處理。
第八條 對涉嫌誣告陷害違紀違法行為的匿名信訪舉報人,確有必要采取核查筆跡、網際協議地址(IP地址)等方式追查其身份的,須報經市紀委市監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核查過程中,既要收集誣告陷害行為成立的證據,也要收集誣告陷害行為不成立的證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認定不構成誣告陷害的,應當及時終止核查。發現新的證據材料的,經批準可以重新核查。
第十條 對誣告陷害行為的認定,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報批:
(一)涉嫌誣告陷害人系市管干部的,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報市委審批。
(二)涉嫌誣告陷害人系市紀委市監委查辦的非市管干部的,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三)涉嫌誣告陷害人系市紀委市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區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由派駐紀檢監察組組務會、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報市紀委審批。涉及區管干部的,區紀委在報市紀委審批前,應當報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認定構成誣告陷害的,應當按照人員身份和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誣告陷害人的責任:
(一)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置;
(二)誣告陷害人是監察對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置;
(三)誣告陷害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跟蹤了解處理結果。
上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合并使用。
第十二條 認定構成誣告陷害的,有關調查結論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通報:
(一)向被誣告陷害人本人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需要澄清正名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二)向誣告陷害人本人宣布并向其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建議其所在單位黨組織責成誣告陷害人在一定范圍內作出深刻檢查。
(三)向有關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并建議其記錄在案,作為干部選拔任用、評先評優、考核考評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對于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第十三條 對于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紀檢監察機關、被誣告陷害黨員干部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時與其談心談話,加強組織關懷和心理疏導,消除思想顧慮,引導黨員干部積極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于經認定確屬誣告陷害、錯告等不實舉報,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應當主動依職權或者依被誣告陷害、錯告人的申請,按程序作出書面認定結論,以適當方式為被誣告陷害、錯告人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對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經核查確屬不實舉報但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后果的,或者因客觀條件所限暫時難以查實又不能明確排除的,不宜開展澄清正名工作。
第十六條 澄清正名按照“誰核實、誰澄清”的原則,由紀檢監察機關對信訪舉報問題線索履行核查職能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干部監督等部門具體承辦,信訪、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等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具體承辦部門經對核查結果進行綜合研判,認為需要開展澄清正名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經集體研究,提出澄清正名工作意見;
(二)報本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移送案件審理部門審核,對于被誣告陷害、錯告人是紀檢監察系統外干部的,應當同時征求信訪、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意見;
(三)經綜合相關部門意見,形成澄清正名工作實施方案,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必要時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
(四)具體承辦部門按照實施方案落實。
第十八條 需要為本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的,由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實施;為其他人員澄清正名的,可以委托被誣告陷害、錯告人所在地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或者被誣告陷害、錯告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代為實施。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把握對被誣告陷害、錯告人造成影響的程度,采取下列方式及時對不實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進行澄清:
(一)向被誣告陷害、錯告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及本人發函說明或者當面說明;
(二)向被誣告陷害、錯告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情況,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上級黨組織通報;
(三)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召開會議、個別說明等方式通報核查結果;
(四)涉及選拔任用、換屆提名等組織人事工作的,向有關組織人事部門通報情況,已經造成影響的,應當建議其及時糾正;
(五)對于影響范圍廣、社會反響大的,會同宣傳部門,通過新聞媒體發布澄清公告;
(六)采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澄清。
第二十條 為被誣告陷害、錯告人公開澄清,一般應當事先征求本人意見。對于損害黨和國家機關形象、涉及群體性利益或者群眾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澄清。
實施澄清正名,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與組織、公安、司法、審計、信訪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協作配合,建立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移送、辦理結果反饋和澄清正名通報機制,及時發現并有效查處誣告陷害,合力釋放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撐腰鼓勁的強烈信號。
第二十二條 市管企業、市屬高校紀檢監察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紀委市監委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